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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議題Q&A系列六
專欄:重大政策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編按】對於用過的核子燃料處置問題,以及臺灣有無適合的地方做為核廢料處置場,在本期的Q&A,有詳細的說明。
 
Q六:是否因為對於用過的核子燃料處置無解,就不該核准核四核燃料裝填甚至運轉?臺灣有適合的地方做為核廢料處置場嗎?
答:依照國際作法,核電廠興建與核廢料處置計畫可同時推動,而政府也正依計畫尋找最適潛在地區處置核廢料。
一、依大多數國家的案例,核電廠興建與核廢料處置計畫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資料,目前國際間擁有核能電廠的國家中,除瑞典、芬蘭及法國已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址外,包括臺灣在內的其餘國家,仍在持續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惟尚未決定處置場址地點。
二、核廢料分為兩種—— 高放射性與低放射性。
目前國際間對高放射性廢料的處置方式,多採取直接貯放於地質穩定的母岩,或回收再利用二種,我國目前規劃選擇前者。台電正依原能會審查核備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尋找最適潛在母岩地區。
至於低放射性核廢料,經濟部已於一〇一年七月公告臺東達仁與金門烏坵二處建議候選場址,現正洽商地方政府辦理公投當中。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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